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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阁:应用法律严格限制政府收税权力

发布时间:2025-04-05 19:14:59   来源:江苏苏州金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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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确保法官的职位是永久性的,不用担心自己的工作,只要他品行端正。

[16] 至于判断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是琐碎的,则应根据信息本身属性、申请人的申请目的和所申请信息和已公开信息间关系具体考虑。[3]林鸿潮:《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之路堵在何处》,《法制日报》2008年12月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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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具相关免费证明过于容易,也使得收费机制难以制约申请权滥用行为。节选式主动公开以及未照顾到公众需求的主动公开都只会催生更多的申请。作为解决信息公开纠纷的主要机构英国信息专员(Information Commissioner)办公室针对纠缠申请先后制作了多份指引。这就意味着应当更大程度地允许来自民众的更多申请,从而倒逼行政机关提升透明度。对于这类申请,则无论如何也不能判定其属于纠缠申请。

通过内部审查进一步降低行政机关错误使用甚至滥用该限制措施。澳大利亚国家层面也考虑到由行政机关认定纠缠申请人的做法难免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即仅凭申请人是否令人讨厌就可认定。[2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4-65页。

二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和照顾,如第六章的第55-67、69-71条。[11]分别是序言第11段,以及第4、30、34、52、59、65、70、89、95、97、99、102、107、112-122、134条。[19]就间接依据而言,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中的决议属于典型的人大系统的公文形式。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中的国家与上级国家机关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应根据具体的语境加以诠释。

从该章第30-35条共六个条文的内容来看,其上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范围同现行《民族区域自治》中的上级国家机关大致吻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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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20页。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①]在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上级国家机关角色的规定占据相当篇幅。二是上级国家机关所存在的维度仅限于块块关系,即属纵向政府间关系。

由《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规定可知,不论是自治区、自治州还是自治县,其建置(除自治区)和区域划分的决定权均为国务院的专属职权。而第5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的规定,第9条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的规定,以及第32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的规定,则均体现为典型的条条关系或条块关系。又如,我国目前存在相当数量的大自治套小自治现象,即高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下辖低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则在上下级民族自治地方由不同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情况下应如何兼顾级差科层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下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充分行使的问题。可见,改革实践对上级国家机关内涵明确性的需求是客观而迫切的。

[37]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8页。[35]其一,就微观视角下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门,受前者的指挥和管理,即一般行政机关有权向部门行政机关发布命令、指示,部门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一般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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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般认为,块块是指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其中,上级财政出现的第62条系2001年修法时由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8条上级国家机关合理核定或者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修改而来,且在实践中也通常理解为上级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40]故上级财政基本可等同于上级国家机关理解。

[23]综上,决议和决定均为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而人大也就当然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因此,上级国家机关三位一体的范畴解释一直得以延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级政府的决定、命令。[30]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前面三部宪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存在逻辑上的承继关系。如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二、初解: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向特定吗? 戴小明教授是少数关注到该问题的学者,他曾扼要地指出:三级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是不相同的,对于自治区而言上级国家机关就是国务院,而自治州的上级国家机关就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自治县的上级国家机关就是地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

一方面,此类条款涉及的职责类型较为多样,既包括照顾、帮助,也包括尊重、指导。由此,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内的自治县共计36个,占自治县总数的30%。

[⑥]其根源在于目前针对该问题的核心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第二款没能发挥预期的规制效用,[⑦]而探求失效原因的关键则在于明确直接管控此类地方改革的上级国家机关及其行使相关职能的依据究竟为何。就直接依据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此后,七五宪法第24条第三款、七八宪法第40条均沿用了五四宪法上级国家机关的表述,而在这两部宪法的修订过程中并未对该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说明。因此,相关权利主张的对象以及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否明确,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能否充分享受尊重、帮助和照顾的法定优遇具有重要意义。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22]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乡镇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等。如在法律适用上,《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由此,行使这两类权力的检察长所在的上级检察院显然就成为相应民族自治地方检察院的上级国家机关。

其次,当行政机关作为上级国家机关时,范畴及于条块关系之全部。[⑧]而倘能正面回应上级国家机关是否包含上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问题,则有可能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8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对大小自治的关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原则性解构。

此外,如前所述,司法机关虽可能实际扮演上级国家机关的角色,但根据《宪法》第112条的规定,其却并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以上就决定了这19处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向必然具有多元化特征。

进入专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上级国家机关 。五四宪法颁布后,为配合国家机构的调整,上级人民政府的表述被上级国家机关所正式取代(第72条),但因《纲要》的法律效力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得以延续,故五四宪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与《纲要》中的上级人民政府在内涵范畴上的差异并不明显。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在特定事务的运行和实现过程中是硬币的两个方面,虽然政府由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但这种服从关系并非基于级别的差异,而是分工不同。[16]其直接依据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⑨]戴小明,黄元珊:《论上级国家机关的民族法责任》,《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显然,上级政府和该政府中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均构成了前述三类关系中的上级国家机关。

[29]现行《宪法》在表述上以国家代之,国家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下文将专门论述。易言之,在出现破坏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情况下,若采取司法途径加以维护和发展,则上级国家机关就可能包含司法机关。

第一,《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三、追问:上级国家机关所指为何? 应首先尝试在根本法中寻找线索。

[34]关于条条间复合关系的表述,主要是因为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条条间的上下级关系也有所不同,囿于趣旨和篇幅,在此无法一言以蔽。在120个自治县中,直接隶属于自治州的有19个,占自治县总数的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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